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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在先原则是什么意思?

来源:尚标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20-12-12 09:17:45 浏览:115

商标注册在先原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按照我国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对商标注册在先原则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

1、申请在先原则所指的申请日期,是指当事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的日期。其中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递交的,以申请文件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管理部门实际收到申请文件日期为准(但申请人能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2、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且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在商标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商标管理部门将通过各申请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3、如果各申请人是同一天申请,但某一申请人享有申请日优先权的,应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日期视为申请日。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优先权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

(1)在国外第一次申请的商标在我国申请时,享有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就某一商标已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按照该申请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将申请人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2)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时,享有优先权。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该商标,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将申请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商标注册看上去简单,但是还是存在不少隐藏的风险,非专业人是很难全部避开。如果想要了解更多商标注册在先原则,还是建议找尚标知识产权这样的专业机构,信息全面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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